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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Introduction of NATC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Beijing New Century Academy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简称:研究所,英文缩写:NATC)2005年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与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现在是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跨国公司研究的民办企业法人机构,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主席、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成员、原商务部研究院王志乐研究员担任研究所名誉所长。

研究范围

研究所既从事进入中国的外国跨国公司研究,也从事走向世界的中国跨国公司研究。研究所从事现代跨国公司——全球公司的研究,包括全球型公司在全球和在华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管理结构以及包括合规文化在内的企业文化。

研究成果

近年来,研究所对跨国公司在华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如何发挥跨国公司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研究所关于正确评价跨国公司在华的作用,关于积极主动利用外资而不仅仅被动防御外资,关于跨国公司向全球公司转型和全球公司新企业形态的研究,关于全球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研究,关于如何推动我国企业全球化发展打造中国跨国公司,以及全球型公司的合规管理及合规文化等研究成果得到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外跨国公司的肯定。

业务模式

研究所在研究基础上一方面为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另一方面也为中外跨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所以研究为基础,形成了研究、咨询、出版、会议、培训一条龙,各个环节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业务模式。

对外联系

       政府机构长期以来研究所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研究所的研究工作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决策研究部门高级官员的肯定和支持。

企业机构:迄今为止,研究所已访问调查100余家著名跨国公司全球总部,以及600余家跨国公司在华总部和在华投资企业,与很多跨国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密切联系。研究所已经为中石油、中海油、西门子、三星、松下、中移动、吉利等众多知名中外跨国公司提供了研究和咨询服务。

术机构:研究所与中外研究跨国公司、跨国投资、产业研究的相关机构和学者建立了交流与合作机制。

体机构:研究所的许多成果在人民日报、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中国日报、中国经济时报、国际商报、经济观察、21世纪经济报道、上海证券报、中国商报、中国工业报、中国电子报、南方周末、新京报、中国外资、国际经济合作、WTO经济导刊、中国对外贸易、中国新闻社、人民网、新浪网、网易、腾讯网等主流媒体和重要媒体发表,一些主流媒体和重要媒体于研究所建立了密切联系。

合规研究

2009年以来,研究所一直将企业合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课题,始终专注于研究全球企业合规管理的发展趋势、国际组织及跨国公司优秀的合规管理实践,同时也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合规管理的要求提出建议。2010年以来,研究所成功申请轮世界银行-西门子合规项目。先后成立了“新世纪合规俱乐部”及“新世纪企业合规管理顾问委员会”。2018年,研究所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有关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公司强化合规管理,并建构官、产、学、媒的平台,促进中外公司合规管理方案的交流与创新。

研究所参与协助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单位的合规体系建设工作,为试点央企合规制度建设提供意见与建议;参与国家标准委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的转化、终稿审核及后期推广工作;参与编写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专家意见稿工作;参与北京市国资委国企合规管理体系试点工作等。

研究所已经承担了包括吉利集团、中海油、中石化、中移动、东方电气、北京汽车、戴姆勒、通用电气等多家著名企业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项目。

联络方式

电话: +(86 10) 64259598

传真: +(86 10) 64259598

E-mail: natc_cn@163.com

Website: http://www.tncchina.org.cn


单位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本单位”或“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所推进跨国公司的研究工作,包括引进来的外国跨国公司和走出去的中国跨国公司,既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跨国公司的政策研究,也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7023室,邮政编码是100101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00万元;出资者是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从事国内外跨国企业研究、咨询

(二举行有关跨国企业的政策研讨、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由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派1人,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选派2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所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7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